申辦護照、台胞證、外國簽證
中華民國護照旅行社代辦

【中華民國護照】正常件
準備資料
1. 身分證正本
2. 白底彩色 2吋照片二張
3. 18 歲以下者,須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
4. 委任書 (D式;委任旅行社代為申請護照)
5. 若為申換護照(未過期護照)需繳回,(過期護照)不需繳回
【空白委任書】請下載填寫
*成年人護照申請委任書(成年人範本)
*未成年護照申請委任書(未成年範本)
*未婚且未滿 18歲之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除黏貼簽名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外,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倘父母離婚或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父或母或監護人請提供有權行使、負擔未成年人權利、義務之證明文件正本(如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保留完整記事欄之戶籍謄本)及國民身分證正本。
【照片規格】
*白底彩色,須為六個月內拍攝
*半身、正面脫帽、五官清晰、不得露齒
*不得配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及兩耳不得遮蓋
*不得修片、翻拍或合成
*人像頭頂到下顎長度需 3.2 – 3.6 公分
*建議直接告知照相館,要護照規格

【中華民國護照】急件
加急辦理
A. 護照 2天件最速件 2800元

【辦台胞證】正常件
準備資料 (年滿 18 歲)
1. 護照正本
2. 身分證影本
3. 白底彩色 2吋照片一張
4. 加附舊卡式台胞證正本(若您為申換台胞證,台胞證未過期需附上,已過期不用附);若遺失者須加附報案證明正本一份 (報案證明內容須註明遺失物品為 – 台胞證)
5. 若改名請加附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3個月內效期,含詳細記事事項)

【辦台胞證】急件
加急辦理
A. 台胞證 6天件趕件 2500元

【泰國簽證】單次觀光簽證TR
準備資料
1. 護照正本 (需六個月以上有效期)
2. 國民身份證影本 (正反面各一份 並依原比例剪下釘於申請表左上角); 未滿 18歲請附戶口名簿影本
3. 白底彩色 2吋照片一張
4. 泰簽申請表 ;未成年人申辦簽證之父母授權書 (與父或母同時辦理,不需填寫)
【照片規格】
*白底彩色,須為六個月內拍攝
*半身、正面脫帽、五官清晰、不得露齒
*不得配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及兩耳不得遮蓋
*不得修片、翻拍或合成
*人像頭頂到下顎長度需 3.2 – 3.6 公分
*建議直接告知照相館,要護照規格

【泰國簽證】多次觀光簽證METV
準備資料
1. 護照正本 (需六個月以上有效期)
2. 國民身份證影本 (正反面各一份 並依原比例剪下釘於申請表左上角); 未滿 18歲請附戶口名簿影本
3. 白底彩色 2吋照片一張
4. 泰簽申請表 ;未成年人申辦簽證之父母授權書 (與父或母同時辦理,不需填寫)
5. 5.1 個人旅客: 英文版銀行存款證明及六個月以上詳細活期存款紀錄存摺簿正影本(須更新至申請日前一日)、且存款金額須維持不低於新台幣 200,000元
5.2 家庭成員一同旅遊(限父母、配偶、親子): 英文版銀行存款證明及六個月以上詳細活期存款紀錄存摺簿正影本(須更新至申請日前一日)、且存款金額須維持不低於新台幣 400,000元
6. 6.1 在台工作者: 在台灣公司之英文在職證明正本需使用公司信紙抬頭指定給 Thailand Trade and Economic Office、負責人簽名蓋公司章 (一個月內有效)及公司執照影本蓋公司大小章正章
6.2 在台就學者: 在台灣學校之英文在學證明正本需使用學校信紙抬頭指定給 Thailand Trade and Economic Office、有權力之主管簽名蓋學校章 (一個月內有效)。
7. 英文來回機票、須顯示電子機票號碼
8. 第一次入境泰國之飯店訂房住宿證明、如住所為親友住處者:需附親友之接待保證信函正本

【泰國簽證】單次商務簽證
準備資料
1. 護照正本 (需六個月以上有效期)
2. 國民身份證影本 (正反面各一份 並依原比例剪下釘於申請表左上角); 未滿 18歲請附戶口名簿影本
3. 白底彩色 2吋照片一張
4. 泰簽申請表 ;未成年人申辦簽證之父母授權書 (與父或母同時辦理,不需填寫)
5. 台灣公司英文保證信正本需用公司信紙抬頭指定給 Thailand Trade and Economic Office,註明對方公司的名稱及赴泰目的,負責人簽名蓋公司章(一個月內有效)
6. 台灣公司執照影本(負責人簽名蓋公司正章)
7. 泰國公司邀請函正本需用公司信紙抬頭指定給 Thailand Trade and Economic Office,註明前往目的及在泰國停留時間,負責人簽名蓋公司章(一個月內有效)
8. 泰國公司登記證影本及六個月內泰國公司投資證明影本(負責人簽名蓋公司正章)
9. 申請人存摺影印本 (須更新至申請日前一日) 或 存款證明正本

【泰國簽證】多次商務簽證(非股東)
準備資料
1. 護照正本 (需六個月以上有效期)
2. 國民身份證影本 (正反面各一份 並依原比例剪下釘於申請表左上角); 未滿 18歲請附戶口名簿影本
3. 白底彩色 2吋照片一張
4. 泰簽申請表 ;未成年人申辦簽證之父母授權書 (與父或母同時辦理,不需填寫)
5. 台灣公司英文在職證明正本需用公司信紙抬頭指定給 Thailand Trade and Economic Office,加註需時常前往泰國之理由,負責人簽名蓋公司章(一個月內有效)
6. 台灣公司執照影本(負責人簽名蓋公司正章)
7. 泰國公司邀請函正本需用公司信紙抬頭指定給 Thailand Trade and Economic Office,加註需時常前往泰國之理由,負責人簽名蓋公司章(一個月內有效)
8. 泰國公司登記證影本及六個月內泰國公司投資證明影本(負責人簽名蓋公司正章)
泰國簽證處注意事項
1. 簽證處可能會提出文件補充的要求,簽證的審核通過與否取決於簽證官的認定及申請人所補充的文件。
2. 所繳之簽證費一概不退費,無論核發簽證與否。
3. 簽證處依簽證主管判斷給予簽證,簽證處有權拒絕解釋拒給簽證之理由。
4. 當進入泰國時,移民局可能要求證明持有充足的資金。所有非移民簽證,個人需準備20,000以上泰銖,一個家庭40,000以上泰銖或等值外幣。
5. 簽證有效期非等同可在泰國之停留期限。簽證有效期(自申請日算起)是指您可於該期間入境泰國之使用期間。申請人應自行掌握該簽證類別之效期及其相關資訊。
需要辦理護照、台胞證、簽證等相關旅遊證件
可直接與我們聯繫或親送本公司
注意事項
- 外交部目前辦理護照的工作天已延長約超過2週至3週以上時間,這段期間身分證無法拿回,請知悉!
-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委任申請書上的緊急聯絡人欄應填寫親屬為主,方可受理訂單
- 缺件、補件將不計算在辦理的工作天數內。補件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9號11樓
可自行辦理|相關說明
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申請人應繳交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護照專用相片乙式二張。相片中人像不得配戴有色眼鏡,眉、 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足資辨識人貌。相片詳細規格說明如下:
一、 最近6個月內拍攝,相片無墨跡或摺痕。
二、 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公分至3.6公分(亦即臉部佔據整張相片面積的70~80%)。頭部或是頭髮不能碰觸到相片邊框(長髮碰觸相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
三、 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兩眼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表情自然不誇張且嘴巴合閉(不露齒),並自然地顯現出皮膚的色調,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倘因生理因素嘴巴無法閉合者例外。
四、 頭髮不得遮蓋到眼睛任一部分,並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不能側向一邊或傾斜,且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相片不修改。小耳症患者頭髮可遮蓋耳朵輪廓,但臉型兩側仍須顯明不遮蓋。
五、 相片背景需為白色,光源需均勻且不能有陰影或閃光反射在臉部,不能有紅眼。
六、 以高解析度沖(列)印在高品質的光面相紙上,相片需清晰、鮮明,其影像不得模糊或呈現任何鋸齒狀。原始影像列印前不得對影像重新取樣 (resampling) 或變更影像原始尺寸。
七、 如相片是以數位相機拍攝,相機必須具備至少三佰萬像素(pixels)功能且設定為「最高品質、高彩度」,並以高品質光面相紙沖(列)印。不得做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倘提供之相片列印品質不佳或相紙過薄,以致無法製作,將不予採用。
八、 如果配戴眼鏡:
(一)眼睛需清楚呈現,不能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能配戴有色眼鏡(視障者除外)。
(二)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
九、 請勿配戴有色隱形眼鏡或彩色瞳孔放大片之相片,以免因相片與實際相貌特徵差異過大,向外國申辦簽證遭到退件,或於海外通關時遭遇困擾,造成不便。
十、 因宗教因素需戴頭巾者,相片人貌的五官從下巴底部至額頭頂端及臉部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十一、 幼兒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不能有椅背、玩具、奶嘴、他人或協助照相的手之影像)。
十二、 照相機及燈光
(一)相機鏡頭需調至對齊被拍攝者的眼睛高度
(二)鏡頭距離臉部約1.2公尺(至少需1公尺以上)
(三)沒有任何光學或光線上被扭曲
(四)不得使用數位變焦
(五)正確地調整白平衡
(六)需以均勻一致的白色背景拍攝
(七)利用多個擴散光源讓被拍攝者兩邊的光線對稱互補、照亮背景並移除陰影
(八)攝影棚內不得受戶外光源的影響
(九)對焦需清晰
為確保國人旅行通關之便利,倘所繳照片不符前述規定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掃描器處理後影像品質未達標準,應請護照申請人重新繳交高列印品質的照片。
註:外交部提醒國人於申辦晶片護照時,宜避免使用配戴有色隱形眼鏡或彩色瞳孔放大片之相片,以免因相片與實際相貌特徵差異過大,向外國申辦簽證遭到退件,或於海外通關時遭遇困擾,造成不便。
資料出處: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在臺有戶籍國民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
1.辦理方式:
方式1:本人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或外交部中、南、東部或雲嘉南辦事處(以下簡稱外交部四辦)辦理。
方式2:若本人未能以上述方式親自辦理,亦可親自持憑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臨櫃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如親屬、旅行社等)續辦護照。(請另詳「首次申請護照人別確認說明書」【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申請人續委任代理人代辦護照專用】)
方式3:若無急需使用護照,亦可在戶所申辦護照。(請另詳「戶政事務所受理「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說明書【申請人在戶所申辦護照之「一站式服務」專用】」)
2.應備文件:方式1應備文件表列如下 (方式2及方式3請另詳各說明書):
3.填表說明:
- (1)照片:2張(1張黏貼,另1張浮貼於「簡式護照資料表」上。照片規格(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須符合最近6個月內拍攝、彩色、光面、白色背景等規定,詳細說明請參閱領務局網站「晶片護照相片規格」)。
- (2)外文姓名:首次申請護照時,無外文姓名者,以中文姓名之國家語言讀音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但臺灣原住民、其他少數民族及歸化我國國籍,得以姓名並列之羅馬拼音作為外文姓名。
- (3)外文別名:外文別名應有姓氏,並應與外文姓名的姓氏一致,或依申請人對其中文姓氏的國家語言讀音音譯為英文字母。倘有足資證明的文件(註6),得優先採用作為外文別名。
- (4)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因此護照資料頁的個人資料如有任何變更,不得以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方式辦理,應申請換發護照。
4. 規費:在國內年滿14歲者申請(換)護照效期皆為10年(遺失補發者的護照效期仍以5年為限),護照規費為每本新臺幣1,300元;未滿14歲者護照效期縮減,每本收費新臺幣900元。
5.受理時間及所需工作天數:
- (1)受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至下午5:00,中午不休息;另每星期三延長受理護照申辦及發照服務至晚間8:00止(國定例假日除外)。
- (2)工作天數(自繳費的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4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5個工作天。
6.聯絡方式:領務局02-23432807或02-23432808,中部辦事處04-22510799,南部辦事處07-7156600,東部辦事處03-8331041,雲嘉南辦事處05-2251567。
【注意事項】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註1:法定代理人:指依法得行使權利、負擔義務的父或母或監護人。
註2:未婚且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簡式護照資料表下方之「同意書」簽名表示同意,並應繳驗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倘父母離婚或為受監護宣告人的監護人,父或母或監護人請提供有權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的證明文件正本(如含詳細記事的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註3:若法定代理人未陪同,須事先填妥並簽署「簡式護照資料表」下方之「同意書」相關欄位,另應繳驗該法定代理人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簡式護照資料表」可至領務局網站下載)。
註4:護照申請人須由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任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陪同辦理,陪同辦理者應攜法定代理人填妥之委任陪同書(B式)正本,並另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
註5:護照申請人須由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倘法定代理人不克前往,須由陪同人(與申請人關係不限)持法定代理人填妥之委任書(C式)正本陪同本人辦理。
註6:足資證明的文件如下:
(1)我國或外國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2)國內外醫院所核發之出生證明。
(3)經教育主管機關正式立案之公、私立學校製發之證明文件。
在臺國內首次申請台胞證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俗稱臺胞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根據《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頒發給臺灣居民來往中國大陸的通行證件。
目前臺灣居民持電子臺胞證可免簽註直接入境中國大陸,並可用其刷卡過檢以搭乘高鐵飛機等交通工具。臺灣居民居住證作為長居大陸的臺灣居民身份證件,則不能用作旅行證件出入大陸。
- 大陸人士若有雙重國籍(大陸及台灣)是無法順利申請台胞證,因此申請台胞證時請附上大陸戶政單位核發的『戶口註銷證明』(需有大陸戶政單位圓章)及確認在台聲明書,送件後若查到未除籍,簽證未核發費用不退,若無法親自辦理除籍證明,可以請內地親人洽詢協助。
- 回鄉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如持有未註銷之回鄉證申請者,請先洽詢。
若申請者曾有或現有回鄉證,正本須繳回註銷(有無效期都需繳回正本註銷),
若回鄉證正本遺失,需附上報案單(遺失物品須註明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註銷回鄉證工作天會依簽證處審核時間,可能造成申請台胞證工作天延後,並須需另加付處理費用,已註銷之回鄉證不會退回。
若送件後被查出申請者曾有或現有回鄉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原申請案件需先撤件(撤件需收撤費用300元),待備齊完整資料,再重新申請台胞證。
【注意事項】
- 如有改名或個人身份資料更改,需附上三個月內詳細記事戶籍謄本正本。
- 申請換新台胞證,有效期的舊台胞証需附上正本及影本(需正反面以相同方向影印於同一頁A4白紙),如持有6個月以上未過期之台胞證須附上『換卡說明書』,抬頭請直接用說明書或聲明書,請勿添加任何其他字眼;內容說明須重新辦證的原因並簽名註明日期。
- 身份特殊者(含記者、公務員等)台胞表格需詳細填寫服務單位、部門、職稱,若表格未誠實填寫,送件後被查出,屆時將被要求補上相關證件,且審核工作天延長。另外,有可能會要求補詳細行程、報告書及在職證明(公務員須附上在職證明),如已離職附上離職證明與現職單位。如有隨身攜帶攝影器材需於入境時申報。
- 如送件之後查出還有效之證或已在申請中,撤件需收撤費用300元。
- 如果申請者是雙重國籍,有可能須補其他資料,若被退件不退費。
- 如人在大陸因證件逾期不可將台胞證寄回台灣辦理新證。申請者本人不在台灣不能在台辦理台胞證。
- 工作日不含大陸及台灣之假日,以及星期六、日都不算工作日。
- 送件後不得改趕急件,也不得臨時撤件。
- 簽證不核發,簽證費不退。
- 送件後有可能會被抽查,被要求補護照正本、身分證正本、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等資料,甚至還有被要求補曾經辦理台胞的辦證經過說明書,或者被要求面談,補件面談後審件工作天不一定。
- 如果因為申請資料不齊全或不符規定產生的退件,或者台胞新辦表格未依規範填寫資料或者所附資料未依規定黏貼完整,導致中旅電腦掃描無法判別,中旅會依規定補件或者退件,屆時工作天需重新計算。
- 如出生地非台灣及大陸,恐將二審,工作天延長,並有可能被要求補件,甚至不核發台胞證。
- 現行新版卡式台胞證只能用護照外文姓名做申辦,無法用外文別名作申請。
- 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出境管理局會不定時更新中文(簡體)字庫,如發生新台胞證跟舊台胞證中文姓名簡體字不同,可協助另外辦理『台胞證明文件』以證明新證為舊證換發。
-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部份機構退離職人員也需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公務員請自行詢問任職的機構之規定。
國內申請晶片護照各項加(移)簽及加頁說明書
一、護照各項加(移)簽:
(一)辦理方式:可由本人親自到場或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倘委任代辦,除應備文件外,代理人並應提示代理人本人之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乙份。
(二)應備文件:
- 護照正本
- 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未滿14歲且未請領身分證者繳附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 「中華民國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
- 依加(移)簽項目不同,其他應備文件表列如下:
加(移)簽項目 | 其他應備文件 | 說明 |
外文別名加簽 | 曾有習用之外文姓名擬列為外文別名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國內外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國內外醫院核發之出生證明、經教育主管機關正式立案之公、私立學校製發之證明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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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居身分加簽 |
| 由於部分外國政府規定取得各該國永久居留身分之外籍人士,若未經各該國政府相關單位核准而在各該國境外連續居住超過規定期限者,將自動喪失各該國永久居留權。故若檢附有關國家永久居留證作為申辦僑居身分加(移)簽之佐證資料,且已搬離各該國規定之居留期限者,將不符申辦要件,依規定應不受理其加(移)簽之申請 |
僑居身分移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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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文資料加簽 | 將護照資料頁登錄之各項資料以阿拉伯文登載於加簽頁 |
(三)所需工作天數:2個工作天,惟阿拉伯文資料加簽部分因尚須翻譯作業,為14個工作天。
【注意事項】
- 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因此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者,不得申請加簽,應依法申請換發新護照。
- 辦理護照各項加(移)簽,申請人為未滿7歲(僑居身分加簽為未滿18歲)者,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同意始得辦理。
二、護照加頁:
(一)辦理方式:可由本人親自到場或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倘委任代辦,除應備文件外,代理人並應提示代理人本人之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乙份。
(二)應備文件:
- 護照正本
-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加頁申請書」
(三)所需工作天數:可隨到隨辦,並於當日取件,惟尚須完備內部作業程序,無法立即取件。
(四)護照空白頁不足時,可申請護照加頁,惟以1次為限。
國外申辦僑居身分加簽
(一)申請要件:
- 已取得外國(不包括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永久居留權或公民身分者居住國外累計住滿四年且在僑居地連續住滿六個月或最近二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八個月以上。
- 未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或公民身分者,必須符合15歲之年12月31日前自臺灣出國,在國外合法連續居留10年且在僑居地合法工作居留4年以上,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其所持護照依其他法規應限制其為僑居身分加簽者,必須符合16歲至18歲(接近役齡)期間返國,每年累計未逾183天;屆役齡(即19歲)倘有返國紀錄(含持外國護照),須於其屆役齡後第一次返國前已符合僑居身分加簽資格,始得辦理。
(二)應備文件:
- 護照正本。
- 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未滿18歲者(已結婚者除外),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於護照申請書背面簽名欄簽名表示同意,並貼妥身分證件影本。(倘父母離婚,父或母應提供具監護權之身分證明文件)
-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正本(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
- 當地居留證件正本。(如永久居留證或公民證正本)
- 免收規費。
資料出處: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